貪圖小利風險大 請勿出借賬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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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圖小利風險大 請勿出借賬戶
2021年5月21日,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播出專題節目《警惕! 網絡上的“股市黑嘴”》,公開曝光了2020年在證券市場頗具影響的“嘉美包裝”殺豬盤案。中國證監會稽查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合調查發現,莊家鄭某集中資金優勢大肆吸籌、炒高股價,配資公司萬某拉來巨額資金“添油加薪”,股市黑嘴陳某等通過網絡直播間“忽悠”投資者接盤,非法獲利數千萬元。該犯罪集團23名主要成員已抓捕歸案。
本案中,鄭某借用了80多個證券賬戶建倉炒作,通過連續交易、對倒提高股價、震蕩出貨實施違法操作。借用他人賬戶,是許多不法分子實施證券違法犯罪常用的手段,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。出借賬戶也給出借者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。
《證券法》最高50萬元的罰單。2020年3月實施的新《證券法》第58條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,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;第195條規定,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,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。與舊《證券法》相比,規制對象由機構擴大至個人。個人無法再以“法律沒有規定”,逃避行政處罰。
《刑法》對共同犯罪的制裁。根據《刑法》第182條,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最高將被處十年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根據《刑法》第27條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,是從犯。如果出借者明知賬戶將被用于市場操縱等違法犯罪行為,仍然借出賬戶,為犯罪行為提供方便、創造有利條件,將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從犯,將面臨相應的刑罰。
監管部門提醒:出借賬戶行為擾亂市場秩序,出借者自身也面臨巨大法律風險。切勿為了蠅頭小利,以身試法。